一、海上保险被保险人的义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的,应当按照保险人通知的要求处理。对于被保险人违反前款规定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海上保险保险人的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2、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3、包装不当。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
2、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
运费保险比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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