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责任险是许多物流公司都较为关注并经常选择投保的险种之一。作为第三方的物流公司,并不拥有保险标的所有权,按照保险原理本不应该成为被保险人,但物流责任险突破了这一局限,对物流公司在经营业务过程中遭受的货物损失进行相当比例的赔付。由于这实际上将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等责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责任保险的风险远大于其他单独的责任保险。这就导致保险公司在赔付时尤其小心谨慎,实践中更出现了大量的纠纷。
在某起物流责任险诉讼案件中,A物流公司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物流责任险,约定:在保险期间内,A物流公司经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物流货物的毁损、灭失的,B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A物流公司一批货物因于行驶途中发生火灾,货损价值达20余万元左右,遂向B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然而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只能与对方对簿公堂。
A物流公司认为,该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货损价值也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应属于物流责任险的承保范围,B保险公司理应赔付。B保险公司应诉并提出了十分详细的拒赔答辩意见,主要观点有:1.涉案车辆为非营运车辆,火灾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证已过有效期。依据合同中“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工具不适合运输物流货物,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条款,保险公司不予赔付。2.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明已向货物所有人或托运人支付赔款的证据不足,缺少具体的对账明细及银行凭证等,依据合同“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条款,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3.缺少赔偿依据,如火灾原因鉴定结论,货物价值税务发票等。4.根据保险合同,火灾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20%,因此即使赔偿,赔偿金额最多为损失金额的80%。B保险公司依据这四点理由,请求法院驳回A物流公司的全部赔偿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作为A物流公司的代理人,发表了针对性的代理意见:1.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涉案车辆为非运营车辆,即使该问题确实存在,但属于行政处罚范围,本案运输工具经生产检验合格登记为“货车”,即理应适合运输物流货物,行政备案仅为形式要件,只要事故鉴定结论中未将车辆作为事故发生原因之一,那么保险公司仍需赔偿。2.对于保险公司认为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已向第三者进行了赔付,也不能证明其赔付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持不同看法。起诉材料中附有损失清单、与第三者签订的运输合同、发票、第三者出具的已赔付证明等证据,虽然四批涉案货物并不是每批货物的证明材料都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但也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另,虽缺少火灾鉴定结论,但A物流公司能够出具消防队出具的凭证证明当日确实发生过火灾事故;于情于理于法,保险公司均应给予合理赔偿。庭后,律师与A物流公司积极联系,又进一步补强了相关证据,并与B保险公司做了大量沟通工作,最终,本案以双方顺利和解结案,A物流公司获得了15万元的赔偿。
从本案可以看到,物流责任险得到赔付的关键在于物流公司搜集的相关证据。除了保险合同外,物流公司起码要拿出三方面的证据:1.事故发生原因鉴定结论;2.已向第三者进行赔付的证明;3.货损价值证明。这要求物流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并要求有关机关给出鉴定结论,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障碍。同时许多物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些约定俗成的不规范做法,如运费抵扣等,也为证明自己已向第三者赔付及货损的实际价值带来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物流公司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压力,借助调解阶段规避举证困难的劣势,获得一定的赔偿。
物流责任险作为一种赔付额较高,又是为物流行业量身定做的险种,受到许多物流公司的青睐。但要真正做到转嫁风险,在事故发生后顺利得到赔付,物流公司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真正让物流责任险为自己的经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