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我国W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600箱,按照CIF HK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供,又未与W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天津新港后, HHK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3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天津新港。W外贸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分析」
保险公司拒赔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①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保,但是货物在由香港至天津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负责。
② 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想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公司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这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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