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要
承运人投保货运险,记名被保险人为实际货主。承运人先行赔付货主后书面受让保险金请求权,法院驳回承运人向保险人的索赔请求。
2、案情简介
承运人A物流公司向保险人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运输保险,记载的被保险人为“实际货主”,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放弃对A物流公司的代位求偿权。货物、车辆在运输途中因事故烧毁,A物流公司对货主进行赔偿后,要求其客户出具文件,将保险合同项下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金的权利转让给A物流公司。后A物流公司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
3、裁判观点
一、二审驳回了A物流公司主张,A物流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院认为,A公司称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进行了实际赔付,并通过书面文件受让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其以债权受让人身份主张债权。但系争保险属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就其损失已经从A公司处获得赔偿,无权再次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因此,即使被保险人已经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再审申请人A公司,A公司无权要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4、点评
该案例为上文中提及第三种情形,是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驳回承运人请求,对承运人投保货运险有一定警示意义。承运人在投保此类保险时,应谨慎确立被保险人,如果是以货主作为被保险人,将可能存在无法向保险人索赔的风险。
结合上文分析,为了避免法律上的争议、索赔权的丧失,以及证据搜集的麻烦,建议仍尽量通过物流责任险的形式投保。即使选择物流责任险,也应尽量避免直接载明“货主”作为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