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的一天,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消保中心”),接到某保险公司的申请,反映投诉人肖先生向12378投诉被保险公司拒赔,经与投诉人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要求消保中心安排调解。消保中心立即与客户进行了联系,征得客户同意以后,便安排调解小组对本案进行调解。
投诉人所在的单位就闽A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15年3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路货物定额保险,责任限额2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5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11日止。2016年3月9日15时30分左右,驾驶员杨某驾驶闽AB××××号牵引闽AU×××挂运输货物途经福建省龙海市浮宫村路口红绿灯时,右边路口出现行人横穿马路,同时又恰好有一辆小车向左拐入,导致驾驶员为躲避事故发生,采取紧急刹车措施,由于强大的惯性使挂车上的铁皮圈冲破挂车拦板,砸到驾驶室后掉落地上受损。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驾驶闽A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投诉人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口头告知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赔付,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6年4月14日,消保中心组织调解小组对本保险理赔纠纷进行调解,但某保险公司仅同意通融部分赔付,投诉人要求80%以上的赔付,故调解不成。
消保中心在取得申请人的同意后安排裁决小组对本案进行裁决。裁决小组在审议案件材料后,做出如下裁决:
1.本案投保单,申请人在投保人声明栏加盖公章,投保单加盖骑缝章,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根据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杨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肇事地段时,因紧急避让,在采取措施时,导致车厢货物掉落,造成部分路面损坏、车厢货物损坏及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
3.投保单上特别约定第2项:正常运输途中车与货、货与货、货与外界物体之间碰撞、挤压造成的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可以看到,驾驶员因紧急避让采取措施才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并非发生在车辆正常行驶中。
4.福建新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现场查勘报告认为,驾驶员驾驶车辆接近红绿灯前没有减速处理,公估公司未进行速度测试即认定没有减速处理,无法让人信服。
5.公估公司的查勘报告还认为闽AU×××挂车核定载33500公斤,实际载货38680公斤,超载5180公斤,过多的货物导致装载不当。根据公安部、交通部2004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超限超载车辆并予以纠正,未认定为超限超载,但装载货物重量超过行驶证核载重量30%以上的,要暂扣驾驶员的驾驶证。本案中,车辆超载5180公斤,并未达到30%以上,公估公司也没有测量总重量超过55吨,现场交警也未认定超载。
6.公估公司经查勘现场,发现挂车上货物固定方式过于简单,只是用三角木头块垫固定,没有用绳索进行固定,导致货物稍微有异常情况就会使钢卷四处乱动。认为被保险人对货物存在包装不善问题,符合保险条款第五条免责条款(五)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包装不善。
中国国家标准GB/T4122.1-1996中规定,包装的定义是:“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贮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通常理解为产品的外包装,公估公司将货物在车上的固定方式认定为货物的包装,并不符合上述包装的定义。综上,裁决员一致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某保险公司同意以上裁决意见,表示愿意同投诉人再次进行协商。消保中心也做了相关投诉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在消保中心签订协议以保险公司按70%定损金额理赔了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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