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损失的最低限额。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超过一定的金额,保险人才对超过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在规定限额以下的部分,保险人完全不予赔偿。
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对全部损失开始承担赔偿责任的最低限额。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达到规定的金额,保险人才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达到规定金额时,全部损失均不予赔偿。其与绝对免赔额的不同之处在于,当损失达到规定数额后,对规定数额以下的部分也承担赔偿责任,其免赔只是相对的。
以车辆损失险举例说明吧,比如我的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失10万元,如果保单中规定了500元的绝对免赔额,显然我的损失超出了500元的绝对免赔额,既然是绝对免赔,那么保险公司就只赔我9500元;相反假定保单中规定的不是绝对免赔额500元,而是相对免赔额500元,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应赔偿我10万元。保单中,一般是绝对免赔额的概念,保单条款中一般会注明是绝对免赔额还是相对免赔额。
二、绝对免赔额的相关概念
相对免赔率
保险公司认为某些易碎、易短量的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一定比例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故投保这类商品规定在某百分比范围的破碎或短量可以免赔,该百分比就是免赔率。投保的商品实际损失比率超过规定的免赔率时,保险公司只负赔偿超过的部分,这种赔偿的比率叫作绝对免赔率。相对免赔率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只要达到保单规定的百分数时,保险公司不作任何扣除而全部予以赔偿。
绝对免赔额
“绝对免赔额”是车险产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并与国内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如若合同中规定绝对免赔额为500元,则损失在500元以下的,保险人不予赔;若损失超过500元,保险人对超过的部分给予赔偿。被保险人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获得保障的只是与事故责任挂钩的那部分免赔率,而绝对免赔额500元并不在此特约条款的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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