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该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保险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该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公司;
3、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受益权。同样的,被保险人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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