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以下两个问题虽然会涉及到保单责任判断,但与题目关系不大,就不在这里讨论了:
1、保单责任期间;
2、承保风险,无论是列明风险,还是所谓的一切险的理解。
我想焦点问题是不同条款中,相应的“除外责任”的理解。
PICC条款在这个问题上针对性不强,可能用到的是以下两项: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以第(一)项为例,存在的问题包括:
一、谁是被保险人?
1、常用的F组和C组贸易术语情况下,收货人持保单向保险人索赔,货物装箱并非收货人完成,能否将“被保险人”做扩 大解释是个问题。
2、被保险人是否包含被保险人的雇员或被保险人委托的第三方?如果没有写明,恐怕只能理解为被保险人本人,不能包括被保险人委托的货代等第三方。由于保险人对除外责任负担举证责任,实践中,保险人如何证明装箱由什么人完成,本身就是个难题。
二、故意行为和过失的标准是什么?
故意、过失都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意的评价,被保险人对积载标准的认知程度似乎也应当考虑在内,证明起来不容易。
第(二)项除外责任也有类似的问题:
1、“发货人”应当指发货人本人,很难做扩大解释,特别是货代装箱的情况,无法适用;
2、“责任”一词更加笼统,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不同,保险合同项下,“发货人”都未必是当事人,即便是当事人,恐怕也谈不上“无过错”责任,如何界定其责任缺乏依据,若以普通侵权责任标准衡量,仍需考量行为人主观恶意。
或有保险人认为可以将“被保险人”、“发货人”做扩大解释,但很难讲这经得起司法实践的考验。
再看82版ICC条款,其第4.3条更容易得到准确的理解: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4.3 "packing" shall be deemed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or liftvan but 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carried out prior to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servants),
保险标的之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一、箱内积载是否妥当,不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而仅仅讨论客观标准。虽然客观标准在不同案件中证明难度不同。
二、若保单责任开始时,装箱已经完成,则不再讨论由谁装箱的问题。对于整箱货运输的情况而言,这大大增加了保险人拒赔空间,保险人举证也便利了不少。
以上条款,09版PICC条款和82版没有区别;09版ICC条款则在82版基础上做了调整: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insured to withstand the ordinary
incidents of the insured transit where suchpacking or preparation is
carried out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employees orprior to the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s"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and “employees”shall not
include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保险标的之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而不能经受所保运送通常的事故所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如果此种包装或准备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实施的,或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实施的(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内的积载,而被保险人的雇员不包括独立承包商)。
和82版的主要区别是:
1、将servants变更为employees,并明确不包括独立合同人,例如货代;
2、将积载标准明确为能够抵御通常运输风险;
3、没再提托盘liftvan,或许是觉得那本来就是“包装”的一部分了。
可以看到,这种调整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1、跟上时代;2、把话说清楚。原则上并没有什么改变。
若保单责任开始时,装箱已完成,或可认为集装箱即货物包装,或者说集装箱是货物的一部分,那么可否尝试主张货物包装不良、固有缺陷呢?若以PICC条款承保,涉及以下两项除外责任: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大家可以通过条款措辞,自己体会一下拒赔难度。
以下通过我们经手的一个真实案例说明以上条款:
日本富山生产的设备若干,工厂委托第三方装台架式集装箱(框架箱),随后陆运至横滨装船运往中国。 海运途中海况不良,用以固定货物和框架箱之间的绑扎带断裂,货物位移损坏,但集装箱与船体之间连接的扭锁仍处于收紧状态。司法鉴定结论认为,货物与框架箱之间的连接,不能抵御通常海运风险。
保单记载的货物启运地为横滨,承保条件82版ICC(A),我们代理保险人凭第4.3条拒赔。
货损人民币三千余万,最终案件以人民币七百万和解。和解时考虑的风险较多,这里不展开了,但可以说明保险人在此类案件中的拒赔机会。
以上理解或有争议,欢迎指正。希望通过这样的讨论,为保险人、被保险人选择,理解承保条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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