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即向保险公司发出损失通知
当进口方即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标的物已遭受损失时,必须立即(通常是在48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将事故和损坏的情况通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公司在卸货港所在地——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联检,共同查明致损原因、损坏数量和程度、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等,并编制港口联检报告或情况记录。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则由保险公司出具《进口货物残短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重要证件。同时,尽可能保护现场,条件允许时可对事故现场及受损货物拍摄照片。
损失通知是被保险人索赔的第一道程序,也是保险人理赔的首要前提。延迟通知,会耽误保险人进行有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有关各方对货物的损失情况取证完之后,收货人才可以将货物提走。否则,会使以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很难进行,更不用说索赔了。
二、及时向承运人等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该案例中,进口方除了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要求承运人、海关、港务当局等对短量、货损做出书面的证实,出具货损货差证明。此证明对日后向船公司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经过各方联合检验后,如果确认这些损失涉及承运人、港务局或装卸公司的责任,进口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的权利,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时效。只要进口方办妥向上述责任方的追偿手续,并将代位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给予赔款。
三、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按照各国的保险法及国际上有关保险的惯例的规定,在保险标的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责任迅速采取可能的、合理的施救、整理等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具体到上述案例中,进口方在取得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港务局等机构开出的货损货差证明后,就应在保险人的指示下,迅速对受损货物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如果进口方能够施救而不履行施救义务,那么保险人对于扩大的损失甚至全部损失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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